收到研发费用财政补助,如何处理更有利于企业?

问:我公司收到财政拨付的研发费用财政补助,要做收入交税吗?
这个问题最近很多企业纷纷咨询到,收到研发费用的补助资金如何税务处理,需要交税吗?
既然谈到税务处理,那咱就先简单聊聊会计处理,毕竟收到钱首先得做账。
会计处理:
根据新修订的财会〔2017〕15号《政府补助》准则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有两种可选择,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也可以选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也得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如果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回到因研发投入收到的财政资金,该资金应按《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会计处理;其次研发投入大部分企业由于研发管理制并不是非常完善,所以会计可能无法对资本化时点做出准确的会计估计和判断,因此选择费用化处理居多,当然也有少部分企业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的。如果研发投入已费用化的,收到相应的财政补助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形成无形资产的,收到的财政补助应该在该无形资产摊销期限内均匀摊销。
举例:
2019年度10月甲环境科技公司收到政府对研发费用的补助100万元,该补助是对2018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的补助。
甲公司2018年度研发费用账务处理情况如下:
账务处理1:研发投入不符合资本化条件,从研发支出转入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则收到财政资金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万
贷:营业外收入
100万
账务处理2:研发投入符合资本化条件,转入无形资产核算,无形资产按10年摊销。
则收到财政资金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万
贷:递延收益
100万
无形资产开始摊销时,递延收益转营业外收入 :
借:递延收益
10万/年
贷:营业外收入
10万/年
以上是会计处理规定。
总结完会计处理规定,我们分析收税收上如何处理?
1、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全面营改增后,营业税不复存在,肯定不会涉及营业税。收到的研发补助资金是否涉及增值税?那就需要判断是否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上述会计处理分析看出,收到的研发补助资金属于政府补助,既然属于政府补助,那么其中一个条件满足“无偿性”,也就是说企业收到该笔资金是不需要向政府支付对等代价或提供对等服务的。说明企业没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当然也就不涉及增值税缴纳。
2、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上关于政府财政资金有一个“不征税收入”概念,所谓“不征税收入”,即企业取得的资金不做收入处理,不按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企业花掉该笔资金时,会计上记账的费用、成本或资产折旧也不得作为税前扣除成本。
举个例子,企业2019年度收到100万政府补助,2020年将100万全部用于奖励科技员工。这100万,2019年度可以选择不作为收入处理,即不用按25%缴纳25万企业所得税,然而2020年企业花掉的这100万,也不能税前扣除。所以说“不征税收入”不是税收优惠,仅是递延纳税。
“不征税收入”,需要同时满足以下3条件: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研发补助资金,有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也有资金管理办法或要求,企业也可以单独核算。所以说是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既然符合,是不是意味着企业按“不征税收入”所得税处理,企业就沾光了呢?
我看未必,如前述, “不征税收入”处理,不是什么税收优惠,仅是递延纳税,争取的唯有资金利息价值。当存在如下情况时,连唯一的资金利息价值不存在,此时企业选择了,就未必沾光了。
情况1:甲科技公司刚成立不到3年,前几年一直处于项目研发阶段,基本不会产生收入,因此甲科技公司一直处于亏损,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2019年收到100万的研发费用财政资金。
因为甲科技公司处于研发未产生收入的亏损状态,2019年度收到100万财政补助,会计核算的利润总额仍为负数,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根本交不着企业所得税。所以甲科技公司根本没必要选择按“不征税收入”处理,而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只会加大税收上的亏损,然而税收上未弥补的亏损除高新技术企业外,只有5年的弥补期限,超过5年意味着失效。更让企业觉得亏的,后期的100万的费用还不能税前扣除。
所以说当企业将补助资金做收入时仍处于亏损时,根本不需要选择“不征税收入”处理。
情况2:甲科技公司处于盈利,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数。2019年收到100万的研发费用财政资金。
甲科技公司此时2种选择:
选择1:不征税收入处理, 100万对应的所得税25万可以暂时免掉。100万后期再花掉时,100万的费用不能税前扣除,节省了资金利息价值。但是由于是专款专用,100万支出必须花在研发投入上,后期100万花掉,不得加计扣除。那么甲公司后期相当于损失150万或175万税前扣除费用,即后期会多缴纳37.5万或43.75万所得税,减掉前期省掉的25万,甲科技公司因为选择不征税收入处理,节省了资金利息价值,但是却导致多缴纳12.5万或18.75万所得税。
选择2:作为收入处理。100万对应的所得税25万当期就缴纳。但后期100万花掉,不仅可以税前扣除,还可以加计扣除合计150万或175万的费用,节省12.5万或18.75万所得税。
还有一点大家容易忽视的,财政补助资金是按照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10%比例补助,所以不仅加计扣除了,还可以多获得相应的财政补助资金,然后再投入下一期研发,将会形成一个良性的越滚越大的财政补助雪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资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据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明确,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作为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案例解析

例:甲企业2018年发生研发支出5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100万元,2018年可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400万元,甲企业2018年收入总额10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100万元,成本费用700万元,其中研发支出500万元,无其他业务和纳税调整事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甲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100万元应确认为收入,计入收入总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后新增了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扣减。若甲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对研发支出不扣减取得的政府补助金额,则当年加计扣除的基数为500万元,加计扣除额为375万元。2018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00+100-700-375)×25%=6.25万元。若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将收到的政府补助100万元作为不征税收入,则当年加计扣除的基数为400万元,加计扣除额为300万元。2018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00-200-400-300)×25%=25万元。

从上述案例可见,企业在选择是否将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是否采用净额法对获得政府补助的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将对企业的所得税税负产生较大影响。如果在政策中规定,将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与此相关的研发支出金额不允许加计扣除的金额以不征税收入金额为限,则将政府补助作为和不作为征税收入,不会对所得税税负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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